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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現(xiàn)貨購銷交收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1-12-29  瀏覽次數(shù):806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花生現(xiàn)貨購銷交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xiàn)貨購銷交收業(yè)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實物商品的交收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交易中心的業(yè)務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實物商品交收及其相關的一切活動,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服務機構、指定結算銀行、交收倉庫、第三方監(jiān)管企業(yè)、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共同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商及合作機構提供:倉儲物流、商檢、監(jiān)管等交收服務。

第四條 “交收”是指交易商買賣雙方根據(jù)交易結果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guī)定,轉移交易商品所有權并按照交收價格支付商品價款的過程。交易中心現(xiàn)貨購銷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提前交收、協(xié)議交收、到期交收。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條 提前交收是指在交易過程中,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請,經(jīng)過交易中心配對成功提前完成交收業(yè)務的行為。提前交收價以配對成功的當日結算價為準。

第六條 協(xié)議交收是經(jīng)買賣雙方友好協(xié)商交收的各項條件,報交易中心同意后形成的交收行為,或者是不向交易中心報備,買賣雙方自主協(xié)議交收的行為。

第七條 到期交收是指買賣雙方在電子合同約定的交收時間進行實物交收的行為。到期交收價格是指最后八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章 倉單

第八條 入庫申請:

(一)賣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商品的上市說明書中載明的日期內(nèi)交易中心提出入庫申請。

(二)賣方交易商最遲在最后交易日前(具體見合同商品的上市說明書)完成交收入庫步驟,否則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入庫業(yè)務。

1.交易商向交收倉庫發(fā)貨前,應填寫《入庫申請單》。

2.交易中心應考慮交收倉庫庫容等情況,并按“擇優(yōu)分配、統(tǒng)籌安排”的原則,在兩個工作日內(nèi)決定是否批準入庫,批準后通知交易商和交收倉庫進行入庫。

第九條 商品入庫:

(一)交易商應當在交易中心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入庫;

(二)交易商用于交收的商品應保證享有完整、無瑕疵的所有權,進行交收的花生須為當年度產(chǎn)花生(當年度產(chǎn)花生可用于當年度11月至次年度7月的交收);

(三)花生商品的包裝采用行業(yè)內(nèi)常規(guī)使用、統(tǒng)一標準重量、首次使用的白色透明塑料編織袋,包裝袋無破損;

(四)賣方交易商按照倉庫要求辦理貨物入庫后,凡符合以上驗核條件的貨物方可由倉庫生成存貨憑證;

(五)貨物到庫驗收時,賣方交易商應當?shù)絺}庫監(jiān)收;不到倉庫監(jiān)收的,視為同意倉庫驗收結果。

第十條 倉單

(一)存貨憑證的生成

貨物入庫后由倉庫向賣方交易商開具存貨憑證。

(二)電子倉單的生成

1.交易商持存貨憑證、身份證、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收到申請材料同交收倉庫一并核實后,注冊生成電子倉單并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電子倉單所載商品的質量由存貨交易商自行負責。

交收前在交收倉庫存放商品的賣方交易商注冊電子倉單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存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交易商憑身份證、非自然人交易商憑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商品無抵/質押證明;

3)交收倉庫開具的存貨憑證;

4)《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電子倉單,每一電子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電子倉單生成后,以電子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電子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如果申請倉單抵頂成功,對應訂貨的履約訂金比例30%。

4.交易商電子倉單注冊截至最后交易日閉市前,凡到期未注冊的電子倉單不能參與交收配對(具體見合同商品的上市說明書)。

5.指定質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為質量判定結果。交易中心承認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參與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視為接受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

(三)電子倉單抵頂

1.電子倉單抵頂申請: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

2.電子倉單抵頂申請撤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撤銷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

(四)標準倉單的生成

1.交易商持存貨憑證、身份證、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收到申請材料同交收倉庫一并核實后,注冊生成標準倉單并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標準倉單,每一標準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標準倉單生成后,以標準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標準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如果申請倉單抵頂成功,對應訂貨的履約訂金比例20%(交易中心可根據(jù)風險狀況調(diào)整履約訂金比例)。

4.交易商標準倉單注冊截至最后交易日閉市前,凡到期未注冊的標準倉單不能參與交收配對(具體見合同商品的上市說明書)。

5.指定質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為質量判定結果。交易中心承認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參與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視為接受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

(五)標準倉單抵頂

1.標準倉單抵頂申請: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標準倉單申請抵頂成功后,對應訂貨的履約訂金比例20%(交易中心可根據(jù)風險狀況調(diào)整履約訂金比例)。

2.標準倉單抵頂申請撤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撤銷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

第四章 花生的交收流程

第十一條 交收事項說明:

(一)當年度產(chǎn)花生,11月和次年1月份在恒溫庫外交收;其他月份可以在恒溫庫內(nèi)交收,也可以在恒溫庫外交收。賣方交易商根據(jù)電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結果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花生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點。

(二)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的費用由賣方交易商承擔(含裝卸費、儲藏費等),提貨費用(含裝車費、儲藏費等)由買方承擔。

(三)花生商品的現(xiàn)貨交收應當在交易中心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完成。將交收申報配對成功之日定義為D1交收日(自然日),D1交收日之后的連續(xù)六個自然日分別記為D2、D3、D4、D5、D6、D7交收日。

第十二條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報

1.提前交收申報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5:30,持有電子交易合同的買方交易商和賣方交易商(以下簡稱買方和賣方)以交易中心規(guī)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報。

2)賣方交收申報

賣方申報:賣方提出交收申報時,應按照交易中心規(guī)定選取已審核有效的并且符合交收合同規(guī)定的相對應倉單。

3)買方交收申報

買方申報:買方提出交收申報時,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同時應按交易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備足交收貨款。

2.協(xié)議交收申報

買賣雙方在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可在任一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協(xié)議交收申請,并填寫《協(xié)議交收申請審批單》。經(jīng)交易中心核準同意后,可按買賣雙方協(xié)議辦理交收。

(二)交收配對

1.提前交收配對:

1)在下午15:30閉市后進行交收配對,配對成功后交易中心將《提貨單》發(fā)送給買方。對于交收配對成功的買方和賣方,交易中心凍結買方貨款(包含交收履約訂金)和賣方交收履約訂金。

2)如果當日提前交收配對失敗,交易中心在下一個交易日繼續(xù)進行交收配對,直至配對成功。

2.到期交收配對:

交易中心在合同商品下市后進行交收配對。配對成功后交易中心將《提貨單》發(fā)送給買方交易商。對于交收配對成功的買方和賣方,交易中心凍結買方貨款(包含交收履約訂金)和賣方交收履約訂金。

(三)費用支付

交易商辦理交收,按40元/噸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收服務費用。

(四)配對處理

1.交易中心在進入交收期對買賣雙方進行交收配對后,買方交易商根據(jù)自己的意愿持交易中心開具《提貨單》到交收倉庫進行驗貨,買方驗貨批次最小單位為三百噸,不足三百噸按一批次進行驗貨。

2.買方驗貨后對貨物的質量無異議,在《驗貨確認函》上蓋章或簽字后,視為買方已認可本批貨物的質量,不得再對本批貨物質量提出異議。

3.買方對貨物數(shù)量無異議,在《收貨確認函》上蓋章或簽字后,視為已接收貨物,交易中心將貨物所有權轉移給買方,并劃撥貨款給賣方。

4.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的倉儲費由賣方支付,貨物所有權轉移后由買方支付,具體費用標準見交易中心官網(wǎng)(https://www.pibce.com/)。

5.買方提出索要發(fā)票,并支付賣方稅費(具體由雙方協(xié)商),賣方應當在收到稅費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nèi)開出等額發(fā)票。

6.雙方如有異議應首先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可將爭議提交菏澤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五)出庫流程

1.買方可以自行提貨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貨,買方憑《提貨單》和相關提貨證明到交收倉庫辦理提貨。

2.買方為自然人提貨時,提貨人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提貨單》;委托他人辦理提貨時,受委托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提貨委托書》以及《提貨單》。

3.買方為企業(yè)提貨時,提貨人應攜帶加蓋交易商公章的《提貨委托》、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提貨單》。

4.買方委托倉庫配送

買方委托倉庫配送前,應向倉庫提交提貨人信息、身份證號碼等。配送服務由買賣雙方協(xié)議處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糾紛由買方與倉庫協(xié)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務的糾紛處理。

5.買方辦理轉存

買方確認質量和數(shù)量無異議后,可以和交收倉庫辦理轉存業(yè)務,轉存業(yè)務根據(jù)本管理辦法中有關入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檢驗費

1.按指定質檢機構收費標準收取。

2.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可以提出檢驗并預交檢驗費用。貨物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則賣方承擔檢驗等相關費用。如貨物符合規(guī)定標準,則買方承擔檢驗等相關費用。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1.在規(guī)定交收期限內(nèi),賣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倉單所需的相關材料;

2.賣方交易商提交倉單抵頂申請時須對貨物的物權真實性負全部責任,由于物權爭議和其他糾紛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負責。賣方交易商應保證買方交易商順利裝車出庫,如因非買方交易商的原因導致不能順利出庫,視為賣方交易商違約;

3.在規(guī)定交收期限內(nèi),賣方交易商按提貨單交付的商品溢短不超過5%,超出部分按照違約處理;

4.在規(guī)定交收期限內(nèi),買方未能如數(shù)支付貨款的;

5.賣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將合格的商品入庫,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沒有合格的商品則判定違約;

6.交易商訂貨量不滿足最小交收數(shù)量規(guī)定的;

7.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交收違約情況。

(二)違約處理

構成以上交收違約情況的,違約方將違約金賠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交收價格*違約數(shù)量*20%(標準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為交收貨款的30%。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體上市交易品種交收說明的,應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參與相關業(yè)務活動的交易商應熟讀各項辦法細則,因業(yè)務不熟悉而帶來的損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14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花生現(xiàn)貨購銷交收管理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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