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棉籽現(xiàn)貨購銷交易MZ-2107合同上市說明書
交易品種 |
棉籽 |
商品代碼 |
MZ-2107 |
交易單位 |
1噸/批 |
報價單位 |
元(人民幣,下同)/噸(含稅) |
最小變動價位 |
1元/噸 |
上市指導價 |
2900元/噸 |
交易手續(xù)費 |
1元/批 |
交收手續(xù)費 |
10元/批 |
最大訂貨總量 |
10萬批(10萬噸) |
單筆最大下單量 |
1000批 |
漲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5% (上市首日漲跌幅為指導價的±10%) |
單賬戶最大訂貨量 |
單邊10000批,雙邊20000批 |
到期交收月份 |
2021年7月 |
交易時間 |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 法定節(jié)假日以市場公告為準 |
最后交易日 |
2021年7月15日 (2021年7月15日不能新訂立存貨,只能轉(zhuǎn)讓存貨 ) |
最后交收日 |
2021年7月22日 |
交收入庫申請截止日 |
2021年7月10日 |
入庫截止日 |
2021年7月14日 |
倉單注冊截止日 |
2021年7月15日(12:00材料上報截止) |
交收地點 |
指定交收倉庫或其他交收倉庫(具體見公告) |
履約訂金 |
0批<訂貨量<8萬批,履約訂金為20%, 8萬批≤訂貨量≤10萬批,履約訂金為30% |
交收訂金 |
合同價值的20%(以交收價計算) |
訂金階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履約訂金為20%,6月1日起提高至30%,6月16日起提高至50%,7月1日起提高至100%。 |
質(zhì)檢機構 |
寧波譜尼測試技術有限公司 |
交收價 |
交收月最后八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 |
單賬戶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30批(30噸),最大交收量10000批(10000噸)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協(xié)議交收、到期交收 |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棉籽交收質(zhì)量標準
一、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一)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棉籽質(zhì)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包裝、運輸要求等。
(二)本標準適用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棉籽合同交收標準品和替代品。
二、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1763-2008,棉籽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棉籽
棉籽是棉花作物的種籽。由棉鈴中采取的棉花稱籽棉,由籽棉上軋下來的棉纖維稱皮棉,籽棉除去皮棉后,即可取得棉籽。
3.2 色澤、氣味
一批棉籽固有的綜合顏色、光澤和氣味。
3.3 含油率
經(jīng)機械脫絨后的棉籽所含油脂占試樣(干基)的質(zhì)量分數(shù)。
3.4 不完善籽
籽粒不完善包括未成熟籽、破碎籽、損傷籽、蟲蝕籽等尚有食用價值的棉籽。
3.4.1 未成熟籽
籽粒不飽滿,體積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籽1/2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籽平均籽重1/2的籽,與正常粒顯著不同的顆粒。
3.4.2 破碎籽
破損大于整籽體積1/3的籽。
3.4.3 損傷籽
受機械損傷不大于整籽體積1/5的籽。
3.4.4 蟲蝕籽
被蟲蛀蝕,傷及胚的籽粒。
3.5 霉變籽
發(fā)霉、變質(zhì)或籽變色的顆粒。
3.6 雜質(zhì)
除棉籽以外的其他物質(zhì),包括篩下物、無機雜質(zhì)和有機雜質(zhì)。
3.6.1 篩下物
通過直徑3.0mm圓孔篩的物質(zhì)。
3.6.2 無機雜質(zhì)
砂石、煤渣。磚瓦塊、泥土等礦物質(zhì)及其他無機類物質(zhì)。
3.6.3 有機雜質(zhì)
無使用價值的棉籽、異種糧粒、油籽以及其他有機類物質(zhì)。
3.7 水分
凈棉籽所含水分占試樣的質(zhì)量分數(shù)。
3.8 含絨率
經(jīng)機械脫絨后的棉籽所含殘存纖維絨占試樣的質(zhì)量分數(shù)。
四、質(zhì)量規(guī)定
4.1 用于交收的棉籽應符合質(zhì)量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如下表。
項目 |
指標描述(以質(zhì)量分數(shù)計%) |
品種 |
棉籽 |
形態(tài) |
形狀勻整 |
色澤、氣味 |
具有棉籽固有的綜合顏色、光澤和氣味,無異味 |
含油率(以干基計%) |
≥13% |
水分 |
≤12% |
雜質(zhì) |
≤2% |
霉變率 |
≤1% |
含絨率 |
≥10% |
檢驗方法 |
按照本標準實行隨機抽樣檢測,由第三方質(zhì)量檢驗機構執(zhí)行并解釋。 |
4.2 標準交收品
符合4.1規(guī)定質(zhì)量要求的棉籽作為標準交收品。
五、包裝與標志
5.1 包裝
采用行業(yè)內(nèi)常規(guī)使用的車板散裝。
5.2 標志
每一批次應標明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等。
六、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